“十三五”期间,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超额完成。2015—2020年,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由64.5%上升到83.4%,劣Ⅴ类断面比例由8.8%降至0.6%;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降至33微克/米3;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优良天数比例升至87.0%。截至2019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8.1%,已提前完成了2015年提出的下降40%~45%的目标。
“十四五”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中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紧紧抓住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部署了一系列重大任务和举措。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我国“十四五”及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建议》主要内容,并参考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和部分解读材料,分析了我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以期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提供指导。
“十四五”时期以及2035年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十九届五中全会仍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十四五”和更长时期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建议》中,明确传递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信号,并将生态环境保护贯穿到高质量发展的各个方面,指明了“十四五”时期乃至2035年的前进方向。
总体来看,《建议》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以及2035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明确设定了“十四五”的近期目标以及2035年的远景奋斗目标。
“十四五”近期目标
《建议》要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这个总要求下,《建议》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主要目标,归纳分散在各个部分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大致可分成6大目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2035年远景目标
《建议》明确提出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并展望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建议》中可看出,2035年远景目标与“十四五”目标相衔接,但特别强调了绿色发展、碳排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包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等内容。
规划目标的特点
概括起来,《建议》中提出的“十四五”规划目标和远景目标具有如下5个特点。
一是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宏伟目标相衔接,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建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延续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既定目标。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美丽中国”被纳入“十三五”规划。党的十九大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可看出,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是党中央着眼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在美丽中国的大目标下,《建议》中提出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转型生产生活方式、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均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目标相一致。但在延续目标的同时,《建议》中也有不少创新,如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等。
二是紧扣我国经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目标不变。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议》进一步强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与以往的要求一脉相承,又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
三是目标设置科学合理,体现了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全地域和全方位的系统化思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城市化地区保护生态空间,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严格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这些都体现了源头预防、从源头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的思想;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绿色化改造,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体现了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思想;推动能源资源合理配置和提升利用效率,加强末端污染综合治理,实现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体现了全过程改善生态环境的理念。
四是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凸显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是贯穿《建议》的重要原则。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并事关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作为非传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4年生态安全已被明确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建议》中,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重要性,要求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等,确保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五是接轨国际,将碳排放作为“十四五”和2035年的目标。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建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将国内生态环境治理进程与国际环境履约相结合,提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的建设目标,体现了对中华民族福祉和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展现了我国对全球负责任的大国担当。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与路径
十九届五中全会不仅为“十四五”以及2035年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大战略、大方向,而且科学清晰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和实现路径。
环境保护与改善重点任务与路径
仔细研究《建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从源头预防、到过程治理、再到末端控制,可将环境保护和改善的任务与路径归纳为4个方面。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新格局,从源头上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并特别提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这些战略的实施,从空间上确定了哪些区域必须严格保护,哪些区域可适度开发,哪些区域可较大规模开发,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主体功能区战略是国家最早倡导的重要国土空间战略,其核心是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将国土空间从开发与保护的角度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又提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划定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确保“三线”不交叉、不重叠,永久保护重要生态空间。《建议》又进一步明确提出,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各地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格局,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的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在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建议》提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要求在这些国家战略实施中,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合理布局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加强区域、流域、不同行政区单元间生态空间保护的衔接与协调,促进整体保护修复。
在推动新型城镇化战略中,提出坚持走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主体形态,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空间格局。在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经济和人口,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实施城市生态修复,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显然,在“十四五”规划中,更加凸显了构建国土空间新格局的重要性,特别提出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需说明的是,我国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资源环境承载力空间分异巨大。以“胡焕庸线”为界,东南部分以平原、水网、低山丘陵和喀斯特地貌为主,以43%的国土承载着全国94%左右的人口;西北部分57%的国土,供养大约全国6%的人口,以草原、戈壁沙漠、绿洲和雪域高原为主,生态系统非常脆弱。因此,构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新格局,必须立足我国生态环境的基本国情。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建议》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结合《公报》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战略部署,“十四五”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倒逼作用,推进产业绿色转型。一方面,以落实“三线一单”为重点,发挥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另一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加快钢铁等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优化能源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的能源消费占比和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我国能源资源呈“富煤、贫油、少气”特点,能源消费对煤炭的依赖度高,煤炭消费在2019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达57.7%。因此,亟需加快煤电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发展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降低单位GDP资源消耗强度,从源头协同推进污染控制和碳减排。
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发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把绿色发展广泛落实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人民生活消费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之中,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按照《建议》要求,发展绿色金融,制定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
推进清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
发展实体经济,是我国“十四五”和今后的长期目标。因此,在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能源结构的基础上,必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建议》中也明确提出,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指标体系,强化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能耗、水耗、清洁生产等标准,提升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提高工业集约用地水平。
强化农业清洁生产。推动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废物处理资源化和无害化、产业链接循环化,推行节约高效农业用水,削减化肥、农药等使用,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出台促进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标准、政策,为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出台在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排放许可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污染综合治理
《建议》对下一步是否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给出了明确答案。从我国国情看,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的生态环境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是我国一项长期的环境保护战略。与“十三五”相比,打好“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需突出如下几个特点。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精准治污要求全面准确掌握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区域等基本信息,识别污染发生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因子、重点行业等,加强污染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掌握污染信息,精准施策。科学治污强调注重遵循规律,针对不同污染物产生、迁移和转化的发生机制,制定不同阶段污染治理的重点任务,强化环境技术创新,增强治污的科学性。依法治污必须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提升督察执法工作水平,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
突出问题导向和区域性。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针对秋冬季PM2.5、PM10污染问题,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为主战场,开展PM2.5、PM10的综合治理;针对夏季臭氧超标问题,加强珠三角、长三角和北方城市等地区的治理。针对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重点关注渤海综合治理、长江、黄河等“三水”治理。
突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多重挑战,如大气、水和土壤等多重介质的交叉污染等。因此,“十四五”要加快跨区域、跨流域的协同污染治理,建立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形成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解决方案,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支撑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积极探索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如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控制,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生态净化功能,治污减排与生态增容并举,扩大生态空间和生态容量。贯通生态保护监管与污染防治监管,做到生态保护监督与污染防治监督并重。
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任务与路径
《建议》在多个领域都提到生态保护,是《建议》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之一,表明“十四五”对生态保护的关注。对比建议提出的目标,对生态保护修复的任务和路径可归纳为4个主要方面。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建议》首次提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彰显了党中央对生态保护的决心和意志。长期以来,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自然生态空间被挤占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未来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既是挑战,也是艰巨的任务。显然,守住所有自然生态空间是不可能的,但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守住重要生态空间、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是必须的。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十余次在不同场合就生态保护红线做出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就是要树立底线思维,从战略高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换句话说,生态保护红线是底线思维在生态保护中的生动体现。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部署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在科学划定完成后实行严格管控。“十四五”期间,生态保护红线将由划定为主阶段转入严守阶段。因此,关键在于强化监管基础性工作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首先,“十四五”需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环境本底调查,摸清红线内生态系统特征、人类活动情况,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台账,为实施生态环境监管奠定基础数据。
其次,需及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评估,评估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遥感和地面调查监测相结合,重点识别可能造成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影响,对于人类活动干扰高风险地区开展加密监测。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重点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在提升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三,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管控要求。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问题和立法需求,厘清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关系,推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条例”,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要求和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责任,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保护的优先地位。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地方法规,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第四,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管理思路进行严格监管,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损害赔偿机制,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生态保护方式和制度
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宗旨,目的是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开展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查清和掌握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数量、规模与分布现状,在评估分析现有保护地保护成效和重要保护对象分布关键区域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在已经开展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基础上,继续完善优化自然保护地网络。
推动国家公园立法,确立国家公园在自然保护地的主体地位。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础上,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科学制定国家公园设立标准和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
构建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细化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管控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永久性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使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持,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
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从保障和维护国家宏观生态战略格局的高度,按照国家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部署,以“两屏三带”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为基础,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整体推进全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作。做好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以及场地等不同尺度工程目标任务相互衔接。适时评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成效并总结经验,形成若干科学合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保护修复模式。
从区域系统考虑,综合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居民生计状况和地区社会经济等方面,提出近远期保护修复思路,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目标。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等综合治理。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工程,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
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合理开展迁地保护。实施好国家公园保护修复工程,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科学开展生态系统评估
《公报》和《建议》明确提出开展生态评估。为此,“十四五”需尽快建立科学可行的生态系统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以及时掌握全国及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生态环境变化及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保护对策与建议。
重点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评估考核。建设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体系,明确保护成效评估的评估周期、评估目标与方式、评估指标与计算方法等,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状况、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配套基础设施,集成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台站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支撑生态监管与风险预警和防控。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科技创新供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面向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重大需求,部署实施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一批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基准与标准等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保护与修复成套技术,提高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水平。
强化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集成与示范。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污染防治技术等研发及推广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科技集成与示范。
开展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快数据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地面科学观测站(点),逐步形成适应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和综合决策需要的科学观测网络。拓宽生态环境部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途径,探索合作会商机制。
完善壮大科技人才队伍。面向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培养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鼓励科研人员深入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一线,在业务中锤炼创新,提升科研和服务环境管理工作水平。
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相关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完善创新机制,强化成果转化,打通创新链条,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政策、技术和市场。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相关目标。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加强环保领域多边双边合作,强化“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相关目标的衔接协调。
推进生态环境、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严格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义务,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推动达成“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积极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坚定支持《巴黎协定》,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气候问题谈判,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落实碳排放减排承诺。
深化“一带一路”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作为“基于自然解决方案”(Nature Based Solution, NBS)的共同牵头国,以“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为重点,积极推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NBS行动倡议,将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协同解决方案,为世界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
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下,协同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军中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将要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按照《建议》,将环保纳入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将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健全政府调节机制和市场机制,建立绿色发展政绩考核机制,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多方参与机制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发挥企业环境治理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治理,建立环保责任清单;公开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良好的社会沟通工作机制,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力度。组织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宣传落实。
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社会风气,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